(2024)粤01民终3916号上诉人胡志英与被上诉人广州穗丰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王成、上海晨篆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3916号
上海晨篆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胡志英与被上诉人广州穗丰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王成、上海晨篆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391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552.02元,由上诉人胡志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