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7619号上诉人张新春与被上诉人广州聚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杨建、张新玉、惠州市健昇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信阳市平桥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2024)粤01民终7619号
杨建、张新玉、惠州市健昇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新春与被上诉人广州聚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杨建、张新玉、惠州市健昇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信阳市平桥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民终7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911.35元,由上诉人张新春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