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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执371号执行决定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2 12:27:2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执371号申请执行人胡文灿与被执行人惠州市保加利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执371号
惠州市保加利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文灿与被执行人惠州市保加利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执371号执行决定书,内容如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文灿与被执行人惠州市保加利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惠州市保加利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惠州市保加利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4URWTR1M)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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