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9144号上诉人廖斌缘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及原审第三人陈燕珍、刘志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2024)粤01民终9144号
陈燕珍、刘志榕:
上诉人廖斌缘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及原审第三人陈燕珍、刘志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91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廖斌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