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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民终30452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2 12:23:0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3)粤01民终30452号广州江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峥嵘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民终30452号
王峥嵘:
广州江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峥嵘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民终30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民初64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民初64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被上诉人王峥嵘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州江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保险费(含车船税)5755.75元及利息(以1339.8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 年4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以4415.8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 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四、驳回上诉人广州江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41.6元,由上诉人广州江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08元,由被上诉人王峥嵘负担13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2,由上诉人广州江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63元,由被上诉人王峥嵘负担12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零二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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