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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1245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2 12:22:0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1245号广州汇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罗荣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1245号
罗荣:
广州汇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罗荣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民终1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民初1352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民初1352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民初135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罗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诉人广州汇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3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800元为基数,应自2022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四、被上诉人罗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诉人广州汇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5000元;五、驳回上诉人广州汇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97.2元,由上诉人广州汇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593.2元,由被上诉人罗荣负担2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4元,由上诉人广州汇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364元,由被上诉人罗荣负担11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零二四月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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