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40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熳霏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康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4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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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熳霏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康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40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互联网法院(2023)粤0192民初1045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熳霏撤回上诉;三、准许李熳霏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均由李熳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