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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执888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2 12:16:5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执88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建明知识产权与竞争一案
                           (2024)粤01执888号
 钟建明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你知识产权与竞争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执8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你知识产权与竞争一案,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3)粤73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钟建明向申请执行人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000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50元(暂计)
逾期履行金钱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60619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
告财产令内容: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你知识产权与竞争一案,你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对你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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