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3314号上诉人广州金美商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志惠、原审被告广州卓基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新龙安国际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3314号
广州新龙安国际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金美商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志惠、原审被告广州卓基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新龙安国际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331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50.46元,由上诉人广州金美商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