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6810号上诉人刘玉萍与被上诉人曹剑祥及原审被告冯幸萍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6810号
冯幸萍: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刘玉萍与被上诉人曹剑祥及原审被告冯幸萍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6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冯幸萍、刘玉萍(含同住人员)腾空搬出广州市荔湾区桥中街河沙裕景十六巷9号501房房屋,冯幸萍、刘玉萍将上述房屋交还曹剑祥。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冯幸萍负担(本案受理费曹剑祥已预付,一审法院不予退回,冯幸萍负担的受理费,由冯幸萍迳付给曹剑祥)。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玉萍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