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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3324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9 10:57:4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3324号上诉人欧阳玉洁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泰科线缆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刘成伟、毕隽、黄发庆、侯卫东、浙江揽洲电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2024)粤01民终3324号
刘成伟、毕隽、黄发庆、侯卫东、浙江揽洲电子有限公司
欧阳玉洁与广州市泰科线缆实业有限公司、刘成伟、毕隽、黄发庆、侯卫东、浙江揽洲电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332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681.89元,由欧阳玉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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