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3702号上诉人广州发林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哲逵,原审被告赵益滨、广州市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3702号
林哲逵,赵益滨、广州市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广州发林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哲逵,原审被告赵益滨、广州市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370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33.23元,由上诉人广州发林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