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3701号上诉人彭瑜、冯文华因与被上诉人尚战利、谭继瑞、高文毫、张晓翠、邱建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3701号
谭继瑞、高文毫、张晓翠:
上诉人彭瑜、冯文华因与被上诉人尚战利、谭继瑞、高文毫、张晓翠、邱建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370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70元,由上诉人彭瑜负担2713元,上诉人冯文华负担95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