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程序,保护债权人权益,完善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事项,本院将拟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具体详见下表)现予公示。公示期:三天。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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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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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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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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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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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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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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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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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执1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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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拍卖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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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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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执1943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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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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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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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执1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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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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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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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执1943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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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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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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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执1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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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3执13113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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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2,416.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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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执1943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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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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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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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执1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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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执恢2105号、(2020)粤0306执25649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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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35.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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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执1943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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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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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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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执1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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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执8041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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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62.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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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执1943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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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对上述财产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应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依法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依照执行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案款发放手续,涉及分配的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办理。监督电话:020-83211084。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