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初103号原告端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林壹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苇科技工程(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林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陈全超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初103号
广州林壹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苇科技工程(深圳)有限公司、广东林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陈全超:
原告端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林壹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苇科技工程(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林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陈全超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初103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端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端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