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执恢242号东莞市特斯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晓玲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案
(2024)粤01执恢242号
刘晓玲: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特斯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执恢242号结案通知书。
结案通知书内容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特斯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晓玲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最高法知民终125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除扣划刘晓玲银行存款866.27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2023)粤01执65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和解金额73816.27元。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义务,并将执行费957元缴至本院案款账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并将执行费上缴国库。
鉴于本案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