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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4581号判决公告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8 10:03:0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4581号上诉人广州市房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高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岛津久光置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金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4581号
佛山市高明区金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广州市房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高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岛津久光置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金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4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房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上诉人广东高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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