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民终34932号上诉人山西山人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郭青萍、原审原告陈虹羽,原审第三人广州齐妈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甄会、广州天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摩尔根投资有限公司、广州三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2023)粤01民终34932号
广州齐妈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甄会、广州天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三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山西山人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郭青萍、原审原告陈虹羽,原审第三人广州齐妈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甄会、广州天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摩尔根投资有限公司、广州三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民终34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山西山人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