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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8436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8 08:45:4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8436号上诉人山东银宝炭黑有限公司、山东银宝轮胎集团有限公司、刘晓芳、刘奇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汇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刘永华技术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8436
刘永华
山东银宝炭黑有限公司、山东银宝轮胎集团有限公司、刘晓芳、刘奇、与广州汇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刘永华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843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银宝炭黑有限公司、山东银宝轮胎集团有限公司、刘晓芳、刘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481.47元,减半收取18240.73元,由上诉人山东银宝炭黑有限公司、山东银宝轮胎集团有限公司、刘晓芳、刘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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