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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4399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8 08:45:1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4399上诉人广州丰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占丽芬、原审被告广州市一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房世纪(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4399
广州市一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广州丰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占丽芬、原审被告广州市一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房世纪(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民终4399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广州丰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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