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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3327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8 08:44:5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2)粤01执3327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执行何英杰、周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2)粤01执3327
何英杰、周晓红:
本院立案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何英杰、周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3327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何英杰、周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1340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10591.9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财产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经查,在仲裁期间,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以(2021)粤1802财保858号案查封被执行人伍英杰名下位于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合众路2号道申花园11号楼7层02号房产,查封期限至2024年9月28日止。本案裁定拍卖上述房产,经过一拍、二拍及变卖程序,因无人竞买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
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伍英杰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8G05F宝马牌车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何英杰、周晓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3年11月24日,本院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回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1执33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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