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执130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申请执行胡元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执130号
胡元谒:
本院立案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元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130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
限制消费令内容为:
因被执行人胡元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责令你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你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被执行人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令时止;本令发出之日,本院将向有关公信部门及银行等有关征信系统发送相关信息;被执行人在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后主动来本院履行并说明相关情况的,本院酌情可对被执行人减轻或免除相关处罚。
执行决定书内容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元谒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胡元谒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胡元谒(身份证号码:441881199404206618)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元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穗仲案第1443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11681.8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及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经查,在仲裁期间,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以(2022)粤0118财保497号案查封被执行人胡元谒名下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湖绿一街8号402房,查封期限至2025年9月1日止。本案裁定拍卖上述房产,经过一拍、二拍及变卖程序,因无人竞买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
查封被执行人胡元谒名下车牌为粤LB133E东风日产牌车辆(仅档案查封,未实际扣押车辆),查封期限至2025年12月29日止。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胡元谒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4年1月11日,本院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回复同意。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01执1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