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广州审判网首页 -> 广州中院公示公告中心 -> 送达公告 -> 正文

(2023)粤01执1451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8 08:43:0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3)粤01执1451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申请执行梁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执1451
梁海燕
本院立案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梁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1451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
限制消费令内容为:
广州仲裁委员会(2022)穗仲案字第1158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海燕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采取以下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梁海燕(身份证号码:440183198702170026)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执行决定书内容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梁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梁海燕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梁海燕(身份证号码:440183198702170026)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梁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穗仲案字第1158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93197.6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财产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及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经查,在仲裁期间,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以(2022)粤0118财保410号案查封被执行人梁海燕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曾江大道南3号八幢702房,查封期限至2025年7月20日止。本案裁定拍卖上述房产,经过一拍、二拍及变卖程序,因无人竞买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梁海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4年1月25日,本院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回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01执14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版权所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243号

技术支持电话:020-3262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