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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执异1388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8 08:39:2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3)粤01执异138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初涛执行异议一案
(2023)粤01执异1388号
初涛: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初冠霖商贸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执2698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初涛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异13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变更初涛为(2023)粤01执2698号案的被执行人。如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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