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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执异1293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8 08:37:0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3)粤01执异129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共享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王治来、王建文执行异议一案
(2023)粤01执异1293号
广州亿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治来、王建文: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共享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共享家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亿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亿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执2114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共享家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第三人王治来、王建文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异12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追加第三人王建文为(2023)粤01执211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99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亿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该案中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二、追加第三人王治来为(2023)粤01执211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201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亿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该案中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异议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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