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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12218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7 16:38:3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122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以安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迈至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美智博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美格吉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启星未来(天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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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以安广州市迈至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美智博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美格吉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启星未来(天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王以安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3民初17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4年5月20日14时50分-15时30分在第37法庭(新大楼一楼东区)开庭。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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