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3255号上诉人惠州市千林峰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花田喜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陈长英、周佛连、钟新奇、钟春年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2024)粤01民终3255号
陈长英、周佛连、钟新奇、钟春年:
上诉人惠州市千林峰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花田喜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陈长英、周佛连、钟新奇、钟春年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3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惠州市千林峰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