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于洋、樊清苹与被上诉人麦静怡、周辉、胡洁仪、
罗龙章、邹孝妮、陈嘉鸣、陈嘉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1980号
周辉、罗龙章:
上诉人于洋、樊清苹因与被上诉人麦静怡、周辉、胡洁仪、罗龙章、邹孝妮、陈嘉鸣、陈嘉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3611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36117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三、麦静怡、于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嘉鸣、陈嘉翊赔偿房屋损失751968元(陈嘉鸣、陈嘉翊最终可获取的房屋损失金额应扣除本判决第四项周辉实际偿还的代偿款金额);四、周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嘉鸣、陈嘉翊代偿款601575元(陈嘉鸣、陈嘉翊最终可获取的代偿款金额应扣除本判决第三项麦静怡、于洋实际偿还的房屋损失金额,且以601575元为限);五、驳回陈嘉鸣、陈嘉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926元,由麦静怡、于洋、周辉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于洋负担15135元,由于洋、麦静怡共同负担113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