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广州审判网首页 -> 广州中院公示公告中心 -> 送达公告 -> 正文

(2024)粤01民终1516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7 16:33:4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1516号上诉人许小玲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及原审被告冯浩鹏、冯浩然、黄丽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1516号
 
黄丽珍:
上诉人许小玲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及原审被告冯浩鹏、冯浩然、黄丽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151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4民初1393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4民初139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许小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工商银行五羊支行清偿借款本金1996346.0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11月9日,利息51605.43元、罚息208340.59元;从2022年11月10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按《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复利自每笔贷款逾期之日起,按照罚息利率计至借款清偿之日,罚息不计复利);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4991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负担50元,许小玲、冯浩鹏、冯浩然、黄丽珍共同负担249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负担102元,许小玲负担13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版权所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243号

技术支持电话:020-3262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