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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3259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7 12:41:1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上诉人龙晓梅与被上诉人朱志威、原审被告杨清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3259号
杨清华:
龙晓梅与朱志威、杨清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晓梅不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7民初472号民事判决,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32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7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龙晓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885元,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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