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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1989-1994号(判决)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7 12:40:1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1989-1994号上诉人桂林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江西尊好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西盛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六案
(2024)粤01民终1989-1994号
广西盛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桂林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江西尊好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西盛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六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1989-199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民事判决主文内容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4)粤01民终1989-1993号二审案件受理费各案2304元、(2024)粤01民终1994号二审案件受理费2306元,均由上诉人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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