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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执520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7 12:39:3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执520号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普瑞阳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淼王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执520号
中山市普瑞阳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淼王电器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与你们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执520号结案通知书。
结案通知书内容为:
关于申请执行人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普瑞阳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淼王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1)粤73知民初71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4878.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5751.5元(含执行费873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申请领款及结案。本院已将执行款64878.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873元上缴国库。
鉴于本案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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