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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执异1387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7 12:36:4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3)粤01执异138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金富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梁雄花执行异议一案
(2023)粤01执异1387号
广东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金富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01执2858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州金富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梁雄花为本案被执行人。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异13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追加第三人梁雄花为(2023)粤01执2858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广东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第三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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