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2963号黎莎莎与赵志阳、李耀连、窦艳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2963号
赵志阳:
黎莎莎与赵志阳、李耀连、窦艳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2963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184.27元,由黎莎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