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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执266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5 15:30:2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执266号陈楚龙刑事财产刑
 
(2024)粤01执266号
陈楚龙:
本院作出的(2022)粤01刑初104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执2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一、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2)粤01刑初104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立(2024)粤01执266号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缴纳罚金5000000元及缴纳个人违法所得45901041元。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63147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
二、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粤01刑初10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如中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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