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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执747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2 15:44:0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执747号广东新供销天保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钟演玲、黄国泳、黄玉婷刑事财产刑
 
(2024)粤01执747号
广东新供销天保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钟演玲、黄国泳、黄玉婷:
本院作出的(2021)粤01刑初10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执7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一、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粤01刑初10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本院立(2024)粤01执747号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
广东新供销天保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黄国泳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黄玉婷并处罚金十万元;
钟演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3605.87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继续追缴广东新供销天保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违法所得328220176.72元。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63668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
二、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粤01刑初10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如中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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