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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1453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2 15:40:1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1453号上诉人陕西旭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余姚市诚瑞五金厂原审被告武威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敦瀚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1453
 
郑州敦瀚商贸有限公司:
上诉人陕西旭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余姚市诚瑞五金厂原审被告武威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敦瀚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145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370.05元,由上诉人陕西旭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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