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2451号上诉人李召娴、汪玉萍、周俊霞与被上诉人陈敏婷及原审第三人广州卡米龙表业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2024)粤01民终2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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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召娴、汪玉萍、周俊霞与被上诉人陈敏婷及原审第三人广州卡米龙表业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2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1.14元,由李召娴、汪玉萍、周俊霞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