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执恢650号何春申请执行陈平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
(2023)粤01执恢650号
陈平泳: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春与被执行人陈平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恢650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何春,男,汉族,1985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何宅村12组。
委托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平泳,男,汉族,1958年3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占陇镇西楼村加沟66号。
申请执行人何春与被执行人陈平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执行依据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粤73民初343号民事判决。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0年5月12日立(2020)粤01执2249号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陈平泳名下无可执行的财产,该案于2020年7月3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月4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47246号),本案生效判决所涉的专利【专利号:201630308474.2、专利名称:塑身衣(美人计塑身蚕茧衣)】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何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2021)京73行初6048号行政判决,驳回何春的诉讼请求。何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6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行终45号行政判决,驳回何春上诉。故本案生效判决所涉专利权已于2021年1月4日宣告无效,且该无效宣告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起诉后生效裁判未撤销该决定,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当事人依据该决定,依法申请终结执行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现本案生效判决所依据的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依法对民事判决尚未执行的部分具有追溯力,尚未执行的部分应当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01执恢650号案执行程序。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