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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执258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2 09:53:4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3)粤01执258号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林立强、李青青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执258号
林立强、李青青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林立强、李青青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258号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
限制消费令内容为:
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803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立强、李青青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采取以下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林立强,李青青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01执2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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