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执5069号立案执行追缴被执行人东莞市永洁船舶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邱金梅、马乾菘罚金及违法所得一案
(2023)粤01执5069号
东莞市永洁船舶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追缴被执行人东莞市永洁船舶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邱金梅、马乾菘罚金及违法所得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5069号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
限制消费令内容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刑初34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东莞市永洁船舶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采取以下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东莞市永洁船舶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983383XX)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83211050进行举报。
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
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东莞市永洁船舶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本案对东莞市永洁船舶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马乾菘、邱金梅已按照生效判决履行完毕,对被执行人马乾菘、邱金梅执行完毕;
二、终结(2023)粤01执5069号案对被执行人东莞市永洁船舶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东莞市永洁船舶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缴纳罚金、违法所得的义务。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