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2442号上诉人展国彬与被上诉人付东流、蔡伟明、何俊蓉、原审第三人广州蓝企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一案
(2024)粤01民终2442号
付东流、广州蓝企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展国彬与付东流、蔡伟明、何俊蓉、广州蓝企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244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4民初51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4民初51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追加蔡伟明、何俊蓉为(2022)粤0114执603号案的被执行人,分别在未出资的689.01万元、661.99万元范围内对蓝企鹅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展国彬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650元,均由付东流、蔡伟明、何俊蓉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