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程序,保护债权人权益,完善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事项,本院将拟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具体详见下表)现予公示。公示期:三天。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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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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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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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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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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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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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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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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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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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执5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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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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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凯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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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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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1.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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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刑二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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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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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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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执5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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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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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凯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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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诚琪贸易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市诚帮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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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3.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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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刑二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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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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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对上述财产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应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依法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依照执行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案款发放手续,涉及分配的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办理。监督电话:020-83211053。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