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7772号上诉人魏剑楼、魏锦洲、魏国标与被上诉人古华海、河源市江东新区秀云饰品店、陈秀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7772号
河源市江东新区秀云饰品店、陈秀云: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魏剑楼、魏锦洲、魏国标与被上诉人古华海、河源市江东新区秀云饰品店、陈秀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民终777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8民初48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魏剑楼、魏锦洲、魏国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51元,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