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9615号上诉人张成与被上诉人张建军、原审被告广东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翁楷潮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9615号
广东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翁楷潮:
关于上诉人张成与被上诉人张建军、原审被告广东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翁楷潮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9615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