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9519号上诉人广东华能家耀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稀奇(广州)餐饮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弗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李飞、古金城、陈康邓、李勤、林金生、韩日辉、李莹莹、吴启霆、林登科、李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9519号
稀奇(广州)餐饮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弗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李飞、李勤、林金生、林登科、李乐:
关于上诉人广东华能家耀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稀奇(广州)餐饮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弗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李飞、古金城、陈康邓、李勤、林金生、韩日辉、李莹莹、吴启霆、林登科、李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9519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东华能家耀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