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1981号上诉人广州市森美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冯浩鹏、陈宝玉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原审被告冯浩然、黄丽珍、许小玲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1981号
黄丽珍:
上诉人广州市森美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冯浩鹏、陈宝玉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原审被告冯浩然、黄丽珍、许小玲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198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对上诉人冯浩鹏、陈宝玉按撤回上诉处理;二、驳回上诉人广州市森美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26.66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森美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