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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689号

作者:立案庭  信息来源: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7-04-19 09:33:2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粤0104民初689号
湛俊钊:
你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689号案向本院提出上诉。因本院未查询到你已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故需请你将在缴费限期内曾经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有关依据传真至本院。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于《通知书》送达之次日起七日内,将在缴费限期内曾经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有关依据传真至本院。如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本院未收到你方提交的缴费凭证,则视为你未按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将依法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联系人:刘书记员
联系电话:020-83210156
传真号:020-83210177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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