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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5676号

作者:立案庭  信息来源: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7-04-19 09:44:1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粤01民终5676号
佛山市粤海钢制品有限公司、黄锐良、陆巧贞: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钟支行与广东盈泉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粤海钢制品有限公司、黄锐良、陆巧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钟支行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03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原定于2017年6月13日,08时45分在第三十一法庭开庭。现变更庭询时间为2017年6月20日,15时30分在第三十一法庭进行庭询。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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