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民终16591号
林龙吟、杨春华: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上诉人广州五环药业有限公司、黄醉弟、林龙吟、郑海鹰、杨春华、金进鞋业(恩平)有限公司、广东千里行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民终16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二、被上诉人金进鞋业(恩平)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广东千里行鞋业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广州五环药业有限公司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六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对恩平市大槐镇六家冲村角竹山土地具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一审受理费147377 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7377元,均由被上诉人广州五环药业有限公司、黄醉弟、林龙吟、郑海鹰、杨春华、金进鞋业(恩平)有限公司、广东千里行鞋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